天津风行交“买路钱”——对外地车辆收“进津费”引起质疑李薇薇 胡梅娟 孙晓胜
记者日前从北京前往天津采访时,碰上一件怪事:在京津塘高速杨村出口,刚在一个窗口交完25元高速公路费后,又被隔壁窗口一名工作人员拦住,要求再缴纳“进 津费”20元。当记者表示只到武清开发区,并不进市区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只要进入天津地界,就要交钱。” 外地车到天津,缴纳了高速公路费后,为何还要另缴“进津费”?记者随即对此事进行调查。 村里也有“收费站”:入津缴费“无处可逃” 在这个被工作人员称为“进津费”的收费发票上,记者看收费项目的正式名称为“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上面还写着:“入境缴费,出境验票,凭票过境,入境一次,收费一次,在本市境内,三日有效,超过三日,另行缴费。” 当记者问到,如果一天多次出入天津,或者留三日以上,是否另需缴费时,得到了工作人员十分肯定的回答:“你一天进出天津100次,就要缴100次的钱!” 记者在杨村收费站找到天津市市政工程局通行费稽查管理处一名姓王的工作人员。他介绍,从2003年6月1日开始收取的“通行费”,在其他途经天津的高速路上,都是由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设在京津塘高速公路的收费窗口之所以2005年5月11日才开始收费,是因为他们刚和隶属北京的华北高速达成协议,同意他们在收费站另加一个收费窗口。于是,才出现了一个高速公路收费站,两个收费窗口的现象。 老家在天津与河北交界的蓟县下仓镇东太河村的钟先生,2005年“五一”期间回天津时,想从临村的西太河村绕过去,省下20元钱,却发现在村口同样被农民用小推车和大木棍设了一个“收费站”,收的也是20元,给的也是“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正式发票。 “进津费”是否合理?外地车主“四问”天津市政府 天津市这份看起来“堂皇”的“收费”通知,遭到了许多人的质疑。 质疑一:收费通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北京某部委工作的李女士认为,这份通知明显违反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内容: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质疑二:不走“贷款道路”为什么也要收钱? “我只在普通公路上行驶,为什么还要缴纳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北京车主钟先生对只要进入天津地界就交钱,表示不可理解。“天津市内并非所有道路都是‘贷款道路’,这样一揽子收费对于只在‘一般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是否有失公平?” 质疑三:交费人的知情权如何保证? “天津市有多少贷款道路?一共贷了多少款?20元、40元、60元三个通行费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些都叫人不得而知。”北京一位大宇车主王先生认为,即使要缴费,作为贷款道路使用者,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依法享有知情权。但现在通知只笼统地说用于归还贷款及投融资,偿还结束,即停止收费。对于“贷款道路”范围及每条“贷款道路”的贷款起止时间都没有公布,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 质疑四:入津另收“买路钱”是否凸现地域歧视? “在京津交流日益增多的今天,却要画地为牢,实行带有地域歧视性质的征收管理办法,是出于什么想法?”采访中,许多人发出了和北京吉利车主马德荣一样的疑问:“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清理公路收费项目,外埠车辆办理进京证时,都由原来的收费改为免费办理,天津出台此项政策,不是自筑樊篱吗?!” |